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