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以及在开发区内发展循环经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优先享受开发区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