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六十条已修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以及在开发区内发展循环经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优先享受开发区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