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

优先推荐和培育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上市,支持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和配股,支持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发行债券。

鼓励担保机构为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为开展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的企业投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