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提供贷款。

对再生资源建设规划内的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