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以及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引导和支持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项目。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新上循环经济项目,新建厂房和配套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