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购买、使用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节能型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强化检测,确保机动车排放符合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