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地方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