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循环经济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时,应当编入促进循环经济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