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