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农(畜)牧局责令撤销集资、收费项目,如数退还收取的款物,并由政府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设置收费、集资项目的;(二)非法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三)超越限额向农牧民提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四)收购农畜副产品时,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费用、债务的;(五)截留、挪用发放或者提供给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资金及物资的。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