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农(畜)牧局责令撤销集资、收费项目,如数退还收取的款物,并由政府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置收费、集资项目的;

(二)非法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

(三)超越限额向农牧民提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

(四)收购农畜副产品时,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费用、债务的;

(五)截留、挪用发放或者提供给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资金及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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