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界碑、界桩等国界标志的设立或者重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国与蒙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达成的协议或者议定书执行。国界标志的维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