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一)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百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五百米范围内采矿、测绘、勘查等;

(三)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烧荒、鸣枪;

(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爆破作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