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一)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百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五百米范围内采矿、测绘、勘查等;(三)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烧荒、鸣枪;(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爆破作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