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界标志、保护边防设施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义务。边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