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公安边防部门主管边境管理工作,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国境检查、出入边境地区检查和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执法工作。

外事、交通运输、文物、国土资源、商务、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