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