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