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具有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五)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六)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七)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八)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一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