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四)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