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有下列职能:

(一)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二)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三)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四)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