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