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打击制造国家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