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州、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同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