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挑起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司法和行政工作等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禁止传播邪教和非法传教活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