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四)不按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