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Repealed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
(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四)不按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