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