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