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新建燃煤、常用燃油供热锅炉的,以及在正常集中供热情况下未经批准使用已有燃煤、燃油锅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