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以及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