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三)违反规定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