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