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Repealed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用能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用能单位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
(三)对用能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业流程和生产场景、产品等进行记录、录像、录音、拍照;
(四)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