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编制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机构的编制确定后,不得擅自增加编制,确需增加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专项编制和机关工勤编制不得混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