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编制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之间的编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行政机构之间的编制调整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之间的编制调整,由州(市、地)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