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方案呈报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