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跨行政机构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确需设立跨行政机构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应当在现有行政机构中明确承担办事职能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确需设立专门办事机构的,应当按照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设立处理某项特定工作的临时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撤销的条件或者期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