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周边省市发生动物疫情状况,对动物防疫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采取暂停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等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