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周边省市发生动物疫情状况,对动物防疫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采取暂停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等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