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输入本市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并在隔离检疫期间对隔离的动物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测。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以外的非屠宰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