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