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输入本市的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运输非屠宰用动物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种用、乳用动物输入者应当凭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方可输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