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将动物尸体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处理情况档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