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申请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其活动场地、设备、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只能在农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