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