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