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业主及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建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