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组织建设动物隔离场所和主城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