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