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划定的区域,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