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后才能上岗。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营养员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儿童凭健康证明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入托、入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应当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