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并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为婴幼儿健康成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单位负责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