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有缺陷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